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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梁山灵与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灵,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2民初1127号原告:梁山灵,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王城大道与机场路交叉口北500米。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该公司经理。原告梁山灵与被告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山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山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鼎固公司应支付拖欠梁山灵的工资21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息,以5000元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鼎固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梁山灵从2014年9月1日到2015年9月15日在鼎固公司开搅拌车,2015年9月1日,经结算,鼎固公司尚欠梁山灵工资21000元,鼎固公司向梁山灵出具欠条一张。后欠款一直没有偿还。为此,梁山灵诉至法院。被告鼎固公司未提交答辩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梁山灵在鼎固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搅拌车司机,截止2015年9月1日,鼎固公司共拖欠梁山灵工资21000元。同日,鼎固公司给梁山灵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梁山灵21000元整”。鼎固公司一直未支付工资。为此,梁山灵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梁山灵为被告鼎固公司提供劳动,被告鼎固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梁山灵要求被告鼎固公司支付工资21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梁山灵工资21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息,以500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洛阳鼎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