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丽与马中原、蒋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马中原,蒋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682号原告郭丽,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范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中原,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蒋晓阳,女,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郭丽诉被告马中原、蒋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中原、蒋晓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撤回对被告马中原、蒋晓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丽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钿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