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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丽与马中原、蒋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丽,马中原,蒋晓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7682号原告郭丽,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范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中原,男,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被告蒋晓阳,女,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郭丽诉被告马中原、蒋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丽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中原、蒋晓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丽撤回对被告马中原、蒋晓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丽承担。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钿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