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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友信与张明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友信,张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林友信,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张明辉,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友信与被执行人张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友信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1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