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徽民一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某、高某诉被告高某、高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民一初字第255-2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女,汉族。被告:高某,男,汉族。被告:高某,男,汉族。关于原告高某、高某诉被告高某、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波林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人民陪审员 侯锡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