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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徽民一初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某、高某诉被告高某、高某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民一初字第255-2号原告:高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某,女,汉族。被告:高某,男,汉族。被告:高某,男,汉族。关于原告高某、高某诉被告高某、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波林代理审判员  王 昭人民陪审员  侯锡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