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1562号原告:申同臣,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成安县北漳西村1组47号。被告:王东林,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成安县。申同臣与王东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申同臣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同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同臣负担。审判员 刘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