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10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吴良禄与曹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良禄,曹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0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良禄,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曹建华,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吴良禄与曹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建华的银行存款383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 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