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2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文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唐某1,刘文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刑初174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系被害人唐某2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唐某2之子。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王琳娜,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文乐,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3号。负责人吕志兴,职务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纪华春、刘俊廷,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及诉讼代理人王琳娜、被告人刘文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诉讼代理人纪华春、刘俊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文乐于2016年11月22日11时许,驾驶鲁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至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金山下寨村东处,与前方停在机动车道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唐某2相撞,被害人唐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刘文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刘文乐电话报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文乐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被告人刘文乐赔偿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42340元、护理费人民币738.78元、复印费人民币48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680420元、丧葬费人民币28635元、车辆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误工费、交通费及餐费人民币9422.65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773416.43元,因被告人刘文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要求其与所投保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刘文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表示同意按70%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并愿意在保险公司赔付的基础上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表示愿意按70%的比例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文乐驾驶鲁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金山下寨村东处,与前方停在机动车道无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唐某2相撞,被害人唐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文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刘文乐电话报警。另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人民币42340元、护理费人民币482.07元、复印费人民币48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279080元、丧葬费人民币28635元、车辆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误工费人民币1616.4元、交通费人民币1646元,共计人民币355847.47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文乐先行垫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案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唐某2是我丈夫。2016年11月22日早上7点多钟,他骑三轮摩托车到金山下寨村东面的液化气站干瓦匠活,干完活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我当时不在案发现场。唐某2驾驶的三轮车是他自己的,没有投保,检验有期效至2015年1月31日,他也没有驾驶证。(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2日11时30分许,我驾车回金山下寨村时,途中遇到工友唐某2将车停在南侧快车道处,他当时在系衣服扣,当时我听到轰的一声,就发现一辆紫色的吉普车与唐某2的三轮车相撞,唐某2受伤,后来被送往医院。2、鉴定意见。(1)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唐某2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2)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鲁F×××××小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约为72~78km/h。3、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现场道路状况、肇事车辆及现场路面痕迹。4、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事件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刘文乐电话报警,称2016年11月22日11时38分许,在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街道办事处金山寨车站东侧,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于2017年1月4日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文乐出生于1974年10月26日。(3)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文乐肇事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系自首。(4)公安机关出具的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刘文乐办理了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被害人唐某2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5)公安机关出具的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鲁F×××××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人刘文乐;鲁F×××××普通摩托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被害人唐某2。(6)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文乐因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雪天驾车未保持安全车速、驾车未注意观察的违法行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唐某2因在此次事故中实施了不按规定临时停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的违法行为而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医疗费单据、住院病历、用药明细等书证,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情况。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文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文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5847.47元,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00元予以赔偿,因被告人刘文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余下经济损失的70%即人民币163693.23元予以赔偿,共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85693.23元。案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收到被告人刘文乐先行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刘文乐只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应当返还被告人刘文乐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诉讼请求过高,其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3693.2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某、唐某1收到上述款项后,退还被告人刘文乐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曲 婷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露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