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军与被告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军,梁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288号原告:张洪军,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梁锋,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张洪军与被告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洪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洪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治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