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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民初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军与被告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军,梁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288号原告:张洪军,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梁锋,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张洪军与被告梁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洪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洪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治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