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与吕正治吕正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吕正治,吕正林,吕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1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91416162—8。代表人程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子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吕正治,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吕正林,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吕兴国,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彭水支行依据(2016)渝0243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吕正治、吕兴国、吕正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共计29072.07元以及后期逾期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536元、执行费336元、公告费1000元。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及工商登记信息。2017年10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村组调查,被执行人吕正治、吕兴国家庭贫困,均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吕正林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本院将案情告诉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暂缓执行。本案未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共计29072.07元,负担案件诉讼费536元、执行费336元、公告费1000元。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吕正治、吕兴国、吕正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行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1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昌文审 判 员 王永勇代理审判员 冉龙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