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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海洋与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洋,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3019号原告:胡海洋,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朱刚平。原告胡海洋与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胡海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海洋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洋负担。审判员  蒋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