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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文彦与铁鹂抚养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文彦,铁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773号申请执行人苏文彦,女,2007年3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铁鹂,女,1981年11月13日生,回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铁鹂银行存款5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晓纲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