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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8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谢景焕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谢景焕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834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街电信大厦。负责人:王松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蓉,男,该公司职员。被告:谢景焕,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与被告谢景焕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慧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