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2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贾玉峰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峰,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395号原告:贾玉峰,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王军,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本院受理原告贾玉峰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贾玉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