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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永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永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671号罪犯赵永成,男,1973年11月29日生于吉林省通榆县,蒙古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白中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永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1562.24元。本院分别于2014年5月、2016年1月15日将罪犯赵永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止。截止2017年9月1日,余刑为6年7个月12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永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永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履行民事赔偿能力却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永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