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858号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下板城镇帝贤花园7号底商。法定代表人:许宝录,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义,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洪波,男,1979年12月3日,汉族,职工,住承德县。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承德县满仗子乡西沟村三组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