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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孝磊与王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孝磊,王进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4725号原告:陈孝磊,居民。被告:王进锋,居民。原告陈孝磊与被告王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孝磊到庭参加诉讼,王进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孝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王进锋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4日王进锋以周转资金为由向陈孝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陈孝磊现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人:王进锋2015年11月24日”。陈孝磊多次向王进锋催收要求偿还借款。王进锋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4日,王进锋以周转资金为由向陈孝磊借现金20000元,并由王进锋为陈孝磊出具借据,载明:“借条,今借陈孝磊现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借款人王进锋,2015年11月24日”。该借据经王进锋签字并捺印。后王进锋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院认为,王进锋向陈孝磊借现金20000元,有王进锋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王进锋应当偿还借款。该笔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陈孝磊主张按照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利息可按年利率6%自2017年9月25日起算。王进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进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孝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进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飞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保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