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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于童鉴与栾志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童鉴,栾志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721号原告:于童鉴,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新,龙口市芦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志阳,男,1991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童鉴与被告栾志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童鉴撤回对被告栾志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童鉴承担。审判员  王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