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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承勇、李其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承勇,李其坤,苏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黄承勇,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其坤,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被执行人:苏雁,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承勇与被执行人李其坤、苏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427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其坤名下有房产与土地,但均已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李其坤、苏雁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我院属于系列案件,标的数额较大。抵押物剩余价值不多,暂时不宜处置。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宝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