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行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建勋与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勋,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1行初54号原告赵建勋,男,197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陈广林,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源汇区长江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凯杰,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和少强,该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高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勋诉被告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政府土地征用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勋以起诉对象错误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勋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影响其确定适格被告后另行起诉的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勋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勋负担。审判长 李 新 利审判员 李 胜 利审判员 穆 莹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蓉(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