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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4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米凤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米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76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法定代表人: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女,该公司职员。被告:米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某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根据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被告米某的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时,该地址无人签收,又无其他联系方式,导致本案不能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米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能重新确认送达地址。故依照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字确认的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地址、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