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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7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黄惠真、张玉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黄惠真,张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7594号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17层、18楼全层以及9楼901-907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459-5。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毅,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惠真,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张玉生,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关于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黄惠真、张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黄惠真、张玉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广汽汇理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27881.31元及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12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委托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委托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地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档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7594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