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吕奕华与林健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奕华,林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奕华,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林健喜,女,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吕奕华诉被告林健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林健喜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吕奕华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6月20日止为325000元,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林健喜承担案件受理费49775元。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健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实际开办经营的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古鉴村委会昌宏路2号美图苑10栋260号的房屋1间。向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粤X×××××小型汽车1辆,上述车辆已多案查封。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变现处理(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屋,所得价款2040000元。上述执行款2040000元不足清偿被执行人的全部债务,本院依法进行财产分配并分配完毕。扣缴本案执行费54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42126.4元。本院本案已执行的标的42126.4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异议。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冼键强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