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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国安与被执行人丹东市金鑫水泥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540号于国安(委托代理人马颖,丹东市振安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申请执行人于国安与被执行人丹东市金鑫水泥制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应向申请执行人于国安支付劳动报酬24000元,现案外人王利才自愿代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区金鑫水泥制品厂向申请执行人于国安支付劳动报酬8400元,其他债权申请执行人于国安放弃,执行费260元已由案外人王利才负担。本院作出的(2017)辽0604民初11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长 孙 晶执行员 徐勇超执行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