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1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谢海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海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3112号被执行人谢海芹,女,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东海县。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诉讼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24603-24607、24610-24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诉讼费18439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支付诉讼费,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471.31元,除此外,经本院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深圳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