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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仇利利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仇利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3民特10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2011年9月2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理人:李春绍,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系申请人的祖父。被申请人:仇利利,女,汉族,1991年11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仇利利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仇利利于2011年9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2011年10月22日晚,李某某的父亲李长水在三丁路口出车祸死亡。被申请人仇利利把刚满月的孩子放下不管,在2011年10月25日晚上偷偷离家出走至今。仇利利出走后,李某某的爷爷、奶奶及所有亲朋好友四处打听,但至今毫无音信。自此李某某的所有××的爷爷、奶奶照管,现在李某某年龄已大,开始上学需要更多的钱,但爷爷、××在身,因此我们家庭实在承受不了经济的压力。现申请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确定。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宣告仇利利失踪。经查,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仇利利,女,汉族,1991年11月5日出生,系申请人李某某母亲。2011年10月26日,申请人李某某父亲李长水死亡。2011年11月,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仇利利在申请人李某某父亲李长水死亡后离家出走,后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李某某跟随爷爷奶奶生活至今。2017年7月19日,申请人李某某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判决宣告仇利利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2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仇利利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仇利利于2011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已6年之久,此有当地村委会及公安部门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经利害关系人李某某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仇利利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仇利利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某某为失踪人仇利利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昊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人民陪审员  程鹏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春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