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泽超、黄宝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黄泽超,黄宝超,黄新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133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工业区科技区九路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4012697J。法定代表人:苏杨桃。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喜,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泽超,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宝超,男,汉族,1992年4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黄新博,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泽超、黄宝超、黄新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5.41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芷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