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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谭是岸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是岸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是岸,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龙门县国土资源局沙迳国土资源所所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5年9月9日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惠州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6月8日被龙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龙门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何伟民、付爱玲,系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龙门县人民法院审理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是岸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5日作出(2016)粤132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是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缴的赃款1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谭是岸不服,以其没有为违建户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2016)粤1324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龙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祥雄审判员  冯丹宁审判员  邱玉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茂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上诉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