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福增与王飞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增,王飞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802号原告张福增,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洋,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向法院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质证,代收法律文书,代选鉴定机构。被告王飞飞,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增与被告王飞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飞飞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增撤回对被告王飞飞的起诉。审判长 游新宇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董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