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崔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2772号原告:崔维,女,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磐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革,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负责人:张建威,该公司经理。崔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崔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崔维负担。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