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6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杨新刚、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刚,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6执1273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刚,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合阳县,现住环江县。申请执行人蒙华,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新刚与被执行人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桂1226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26执1273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本金343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执行回案款34390元,并已转付申请执行人,余下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案件受理费330元、申请执行费416元,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全部实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6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德优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