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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庆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帅,王庆朋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刑初751号自诉人:许帅,男,汉族,1993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人:王庆朋,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自诉人许帅诉被告人王庆朋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庆朋与自诉人许帅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自诉人许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许帅在本案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确属自诉人许帅自愿,符合撤回自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许帅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文刚审  判  员  张忠臣审  判  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 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