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周立飞、钱爱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飞,钱爱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797号申请执行人周立飞被执行人钱爱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2民初31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钱爱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爱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爱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钱爱祥(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6214180000005022846-000000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AUT())O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