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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邹、罗承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邹,罗承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周邹,女,被执行人罗承鹏,男,申请执行人周庭熙与被执行人罗承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桂128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896.5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925号。同时,另案申请执行人周邹与被执行人罗承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桂128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周邹赔偿款174308.5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98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邹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92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承鹏有银行存款,并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桂1281执92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498元。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厚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