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伟与李振华、司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李振华,司晋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4505号原告:王伟,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东区。被告:李振华,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司晋明,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与被告李振华、司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原告王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