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曾韵儿、田海霞申请浏阳市北盛镇百塘村八甲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海霞,曾韵儿,浏阳市北盛镇百塘村八甲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2475号申请执行人田海霞。申请执行人曾韵儿。被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百塘村八甲村民小组。负责人田庆轶。申请执行人田海霞、曾韵儿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北盛镇百塘村八甲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3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5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2、经向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登记信息;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帐户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刘二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梦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