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杜昆明、吕芝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杜昆明,吕芝芝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3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27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41282000009019(1-1)。法人代表人:郑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昆明,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芝芝,女,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上诉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杜昆明、被上诉人吕芝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上诉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承光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来 阳附:(2017)皖12民终313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