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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孙锦鹏与李忠、焦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锦鹏,李忠,焦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763号申请执行人孙锦鹏,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李忠,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焦丽,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在执行孙锦鹏与李忠、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忠、焦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焦丽三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孙锦鹏人民币17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执行费2450元,但被执行人李忠、焦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忠、焦丽拆迁补偿收入174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