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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合肥和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合肥和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李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7759025XM(1-1)。法定代表人:黄如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和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大杨产业园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7229304G。法定代表人:李旋,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旋,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博美浆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和创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李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3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稚果审判员  董立新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