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海宏图尚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名创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宏图尚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名创礼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90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宏图尚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淮河路2座。法定代表人:万卫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名创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双巷路37座。上海宏图尚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成都名创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116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成都名创礼品包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宏图尚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6168.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上海宏图尚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光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