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石春英、吕占海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英,吕占海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9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春英,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汉族,群众,中专文化,赞皇县东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7年3月31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2017年6月25日因病被赞皇县公安局在其住所,2017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肖和峰,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占海,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汉族,群众,小学文化,赞皇县东锋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6年11月27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辩护人赵彦飞,河北赵彦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7]第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春英、吕占海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春英及其辩护人肖和峰、被告人吕占海及其辩护人赵彦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石春英(赞皇县东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从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骗取贷款300万元。该笔贷款仍有2461645.74元未归还。2、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吕占海(赞皇县东锋能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伙同被告人石春英,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从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骗取贷款300万元,此款归被告人石春英实际使用。该笔贷款仍有2657367.62元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春英、吕占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赞皇县东升能源经贸有限公司、赞皇县东锋能源经贸有限公司、赞皇县锐波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赞皇冀能经贸有限公司、赞皇汇昌矿业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赞皇县车管所证明;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查询信息;赞皇县房产管理局证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证明;招商银行收托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赞皇县汇昌矿业有限公司账户:04×××01交易明细;赞皇冀能经贸有限公司账户:04×××85交易明细;借款凭证;担保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授信审批书;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紧急授信事项申请表;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意见表;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支行个贷业务申请表;商户授信调查报告;联保体授信合同;中国民生银行小微联保申请书;共同还款协议;石春英、吕占海、张某贷款手续;石春英6222080402000040696账户历史明细;秦某志6222080402002882673账户历史明细;王某6222020402005768070账户历史明细;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赞皇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申请审批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嶂石岩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石春英、吕占海的户籍证明;证人陈某、于某、王某、焦某、岳某、秦某志证言;被告人石春英、吕占海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春英、吕占海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春英、吕占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春英、吕占海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吕占海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占海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春英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吕占海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三、责令被告人石春英退赔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人民币2461645.74元,另外,被告人石春英、吕占海共同退赔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人民币2657367.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审 判 员 祁晶晶人民陪审员 XX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竹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