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衍鲁、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衍鲁,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衍鲁,住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1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30512.45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井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