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跃飞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1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跃飞,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高中肄业,住登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常青,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7]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俊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飞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跃飞在登封市大金店镇段村其家中利用微信组建“娱乐交朋友三群”,先后招揽70余名赌客,以“扫雷”的方式赌博,接受多名赌客投注,并从中营利。为证明该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跃飞的供述;证人高某的证言;登封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跃飞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5000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张跃飞及其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跃飞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平台组织赌客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跃飞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罪名及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跃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跃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对侦查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杨海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