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俊没收个人财产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执93号被执行人:刘俊,男,生于63年12月6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3********,现因贩卖毒品罪在监狱服刑。刘俊因贩卖毒品一案,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学兵被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俊无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予以公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对刘俊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冯 忠审判员 刘继军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