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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曾紫玉与黄小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紫玉,黄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曾紫玉,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黄小容,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紫玉与被执行人黄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的(2017)湘1302��初2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黄小容名下的车辆一台(车牌号湘K×××××)予以查封。经本院查明,上述内容为本院财产保全执行内容,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不能作为普通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302民初248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跃辉审 判 员  邓文彩代理审判员  谭仁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粟 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