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辜良贵与余学伟、张富顺、张雄鹰民间借贷纠纷2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良贵,余学伟,张富顺,张雄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辜良贵,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余学伟,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张富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张雄鹰,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辜良贵与被执行人余学伟、张富顺、张雄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金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