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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辜良贵与余学伟、张富顺、张雄鹰民间借贷纠纷2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良贵,余学伟,张富顺,张雄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辜良贵,男,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余学伟,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张富顺,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张雄鹰,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辜良贵与被执行人余学伟、张富顺、张雄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3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金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