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3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忠友、邹芦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友,邹芦青,周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友,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邹芦青,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被执行人:周卫权,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忠友与被执行人邹芦青、周卫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5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卫权已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款项申请人已从我院财务领取。本案为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吕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 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