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秀洪、吴兰英等与贵州安顺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洪,吴兰英,贵州安顺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3064号原告陈秀洪,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原告吴兰英,女,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址同上。被告贵州安顺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葡华欧洲城21栋1层13号铺面。负责人李远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谦,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洪、吴兰英诉被告贵州远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秀洪、吴兰英承担。审判员 李 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