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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志鹏、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鹏,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刘龙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828号申请人李志鹏,男,197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佘家巷乡政府驻地。被申请人刘龙恩,男,196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志鹏诉被申请人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刘龙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8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公司羊口营业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棣县滨海盐化有限公司、刘龙恩银行账户存款81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4570元,由申请人李志鹏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