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生东与被告孔繁忠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东,孔繁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913号原告王生东,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孔繁忠,男,1978年6月8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王生东与被告孔繁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生东于2017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东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生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生东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