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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生东与被告孔繁忠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东,孔繁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913号原告王生东,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孔繁忠,男,1978年6月8日出生,藏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王生东与被告孔繁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生东于2017年10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生东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生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生东负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