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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牟必安与赵明清劳务合同纠纷终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必安,赵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牟必安,男,生于1955年7月26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赵明清,男,生于1972年6月3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牟必安与赵明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明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牟必安发现被执行人赵明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仕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